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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发出书面通知。

3.对于由质检总局委托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1.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实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

3.审查组应依据产品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审查。

4.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企业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对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抽样并封样。

2.企业应自封样之日起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3.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4.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四)审定和发证

1.由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汇总企业取证材料,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汇总材料,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审查部应自完成生产条件审查之日起30日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3.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

4.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

七、许可期限

1.对于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后,可在135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发证。

2.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后,可在135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发证。

八、审批结果公开

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和中国质量报上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